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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煙花爆竹!海陽多人因違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被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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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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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1月6日(農歷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訊:事關煙花爆竹!海陽多人被處罰!
當前正值煙花爆竹銷售旺季,節日氛圍越發濃厚的同時,違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現象頻發,嚴重威脅社會安全。近期,海陽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全面排查煙花爆竹違法儲存、銷售情況,查處多起煙花爆竹違法儲存、銷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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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方圓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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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農歷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訊:事關煙花爆竹!海陽多人被處罰!
當前正值煙花爆竹銷售旺季,節日氛圍越發濃厚的同時,違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現象頻發,嚴重威脅社會安全。近期,海陽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全面排查煙花爆竹違法儲存、銷售情況,查處多起煙花爆竹違法儲存、銷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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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方圓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張某違規將煙花爆竹存儲在便利店內,并在微信群進行售賣。經核實,張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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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大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唐某違規將煙花爆竹及散貨若干儲存在倉庫內。經核實,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且該倉庫不滿足煙花爆竹的儲存條件。目前,唐某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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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市應急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小紀鎮某煙花爆竹零售店超過核定儲量儲存煙花爆竹,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目前,市應急局已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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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市公安局龍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盧某將煙花爆竹存儲于其母嬰店內,并在微信群售賣。經核實,盧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且儲存地點不具備儲存條件。目前,盧某已被行政拘留并沒收違規存儲的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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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4日,市公安局龍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劉某將煙花爆竹及散貨儲存在空置樓內。經核實,劉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且該場所不滿足煙花爆竹的儲存條件。目前,劉某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溫馨提示
煙花爆竹的核心成分是黑火藥、煙火藥等易燃易爆物質,對明火、高溫、撞擊、摩擦極為敏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網絡銷售屬于違法行為,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將涉嫌非法經營罪。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購買煙花爆竹一定前往正規煙花爆竹零售店。違法銷售的煙花爆竹來源不明,銷售人員無相關資質及管理經驗,銷售場所不滿足儲存條件,對顧客和周邊居民有較大的安全風險。如果您發現身邊有疑似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情況,請及時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3330208。
來源:市應急管理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海陽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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