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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打網絡謠言不手軟!龍口公安依法查處2起網絡謠言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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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fā)布時間: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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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3月13日(農歷2026年1月25日),星期五訊:嚴打網絡謠言不手軟!龍口公安依法查處2起典型案件。
近日,龍口市公安局
依法查處2起網絡謠言類案件
以零容忍態(tài)度
嚴厲打擊造謠傳謠違法行為
有力維護了清朗網絡空間
和社會公共秩序
案情回放
2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均依法處罰
經查,2起案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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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農歷2026年1月25日),星期五訊:嚴打網絡謠言不手軟!龍口公安依法查處2起典型案件。
近日,龍口市公安局
依法查處2起網絡謠言類案件
以零容忍態(tài)度
嚴厲打擊造謠傳謠違法行為
有力維護了清朗網絡空間
和社會公共秩序
案情回放
2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均依法處罰
經查,2起案件均為涉案人員心存僥幸,在網絡平臺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引發(fā)不良社會影響。其中一起案件涉案人員李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fā)布虛假信息,誤導公眾認知;另一起案件涉案人員呂某聲稱某村發(fā)生火情,經核實,該地并無火情,呂某涉嫌謊報險情、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兩名涉案人員均已被依法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編造、傳播謠言并非“小事”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
編造、傳播網絡謠言
將視情節(jié)輕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違法責任、刑事責任三類法律后果
具體界定如下
民事責任
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若編造、傳播的謠言侵犯了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造謠傳謠者需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未盡合理核實義務等情形,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行政違法責任
拘留罰款,頂格處罰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觸犯刑律,最高判七年
若造謠傳謠情節(jié)嚴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下三種情形需重點警惕: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網絡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此類虛假信息仍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達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fā)達500次以上的,構成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虛假信息仍在網絡上散布,組織、指使人員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龍口公安將持續(xù)保持
對網絡謠言的高壓嚴打態(tài)勢
堅決守護清朗網絡空間
龍口公安在您身邊
供稿:網安大隊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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