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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釁執法權威必追責!棲霞公安查處一起辱警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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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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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8月5日(農歷2026年6月23日),星期三訊:【齊魯守護夏季攻勢】當眾辱警棲霞公安零容忍!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執法權
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穩定重任
法律底線不可破
執法權威不可犯
然而總有個別人
法律意識淡薄、以身試法
辱罵現場執勤民警
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案示警
近日,蛇窩泊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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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農歷2026年6月23日),星期三訊:【齊魯守護夏季攻勢】當眾辱警棲霞公安零容忍!
人民警察依法行使執法權
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穩定重任
法律底線不可破
執法權威不可犯
然而總有個別人
法律意識淡薄、以身試法
辱罵現場執勤民警
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案示警
近日,蛇窩泊派出所民警
在處警期間
于某路過現場
無故對正在執勤的民警公然辱罵
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治安大隊聯合翠屏派出所
依法將于某傳喚到案
經詢問,于某對辱罵執勤民警
阻礙執行職務
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規定
目前,于某因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被給予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主動配合警察執法
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
若拒不配合執法甚至暴力抗法
將面臨嚴重法律后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任何人不得使用侮辱性語言
甚至以暴力或威脅方法
對抗阻礙民警正常執法
否則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供稿丨蛇窩泊派出所、治安大隊、翠屏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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