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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5日中科協(xié)常委陳剛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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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fā)布時間: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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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發(fā)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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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2月5日(農(nóng)歷2020年12月24日),中科協(xié)常委陳剛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1年2月5日上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常委陳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陳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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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農(nóng)歷2020年12月24日),中科協(xié)常委陳剛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1年2月5日上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常委陳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陳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剛利用擔任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書記處書記、常委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yè)在建設工程項目用地性質變更、規(guī)劃指標調整、項目審批驗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8877328億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陳剛在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時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歸案后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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